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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最新政策解读

  • 星辉
  • 2023-03-18 0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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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在本次营改增扩围中,建筑业的情况同样比较特殊。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将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5...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在本次营改增扩围中,建筑业的情况同样比较特殊。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将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仅有2.91%。此外,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时间里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税率虽然提升,但营改增后小到一包水泥、一根钢筋、简易工棚,大到施工机械取得的进项都能用来抵扣,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问: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问:“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怎么确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不同的预缴方式:

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问: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当期抵减不完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问: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申报纳税的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近期抵减不完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营改增试点前后发生的相关业务应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试点前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处理:

1.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境内建筑企业提供跨境服务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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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建筑业发展建筑工程介绍?

那么如何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呢?以下中达咨询带来关于如何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方向,具体内容供以参考。

一、供给侧改革:

未来建筑业工作的主线

提出: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度扩大总需求,加强预期引导,深化创新驱动,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解读:与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比,明年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深化。供给侧改革不管是从生产方式、产业结构还是配套设施等方面,都对建筑业影响深远。从各方面考量,建筑业都存在着调整供给结构的需求。

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新型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使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不断巩固,而国家总体经济转型速度的加快,要求建筑业必须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配套制度等方面做出改变。会议中提到的“提高工程质量、深化行业改革”的思路也成为建筑业未来的主攻方向。

业内人士指出,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建筑行业必须改变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粗放式的生产方式,推行建筑工业化和生产经营集约化,加强多方合作,丰富合作方式和模式。

二、实体经济:

国民经济发展的根基

提出:要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扩大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解读: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根基。在经济下行、内外部环境复杂的情况下,振兴实体经济,做强中国制造,有助于挖掘发展潜力,实现动能转换,有效解决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问题。

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建筑业正由劳动力密集型竞争逐步向资金密集型、高技术型竞争过渡,建筑市场的竞争将逐步集中在专业突出、资本雄厚、管理先进、技术装备程度高的建筑企业之间展开。目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正在改善建筑业的管理水平,也改变着行业盈利模式,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是建筑企业在本轮优胜劣汰中突围的关键因素。

三、房地产市场:

走向理性成熟阶段

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特大城市要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发展。

解读:2016年全国多地房价出现非理性上涨,热点城市开启调控,从提高首付比例到重启限购、限价、限贷,再到进一步提高购房资格或贷款门槛,系列政策陆续出台。

对于房企而言,未来要减少市场炒作,通过创新转型来增加收益。同时,房地产行业的过量投资吸走了对实体经济领域的投资,中央强调减弱房地产领域投资,为振兴实体经济等领域腾出更多空间。

此前,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一部分收益来源于房地产市场,中央传达出的特大城市带动中小城市发展的信号,给建筑业发展指明方向,建企要把握机遇,瞄准市场,提前布局。

四、工匠精神: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业是最能体现“工匠精神”的行业,建筑业虽然为国民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工程质量问题作为行业粗放型发展模式的主要“后遗症”,在近年来表现得尤为突出,质量通病、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产品精雕细琢、追求完美和极致”的工匠精神理念对建筑业提高工程品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各建筑企业应始终坚守“工匠精神”,于工程细微之处“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为社会和客户奉献更多的时代精品。

五、新型城镇化:

以人为核心扎实推进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此次新试点名单的公布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重要体现。近几年,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迅速,到2015年城镇化率已达56.1%。

在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无论是住房、学校、医院,还是城市配套和生态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都离不开建筑业上下游产业的支持。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建筑行业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

解读:建筑业是“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绿色建造,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是近年来行业一直推行的工作。此次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对促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建筑业或将再次迎来发展的机遇期,同时这也将成为建筑业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发展方向。

六、国企改革: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重要突破口

会议提出:要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

解读:自2015 年 9 月份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多地发布改革细则,地方国企改革驶入快车道。一年多来,中央企业和各地国有企业按照“1+N”方案积极探索改革路径,亮点频频。但在国企改革迈向深水区的过程中,加快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步伐,不失为一种主要且有效的路径,2017 年或将进入国企改革重点突破阶段。

此次会议中央虽未将建筑行业作为首批试点行业,但拥有庞大资产总量、市场占比一半以上的建筑央企和地方建筑国企也有望迎来包括混改在内的多种形式改革浪潮。

七、财税改革: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财政政策要积极推进,离不开进一步减税降负。今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其运行效果显著,5—10月全国累计减税2870亿元。作为今年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行业之一,建筑业营改增在过去近8个月中运行平稳,为促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解读:从目前建筑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增值税税制相较于营业税时代,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了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企业转型、结构优化、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建筑业内人士指出,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将助力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未来要进一步加大降低企业成本的力度,需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同时,明年减税方面将继续发力,更好地落实“营改增”减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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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消息介绍?

一说到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消息,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现阶段2016年建筑业的营改增最新政策消息情况怎么样?基本概况如何?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基本内容:

中达咨询通过本网站建筑知识专栏的知识整理,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消息基本概况如下:

中达咨询小编通过相关内容的梳理,梳理了2016年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相关专业建筑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全面的分析解读,基本概况如下: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年初,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建筑企业梳理了营改增准备工作的重点。

《指导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做好自身的准备工作

即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学习有关法规政策,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调查摸底和模拟运转,找出不适应增值税管理与核算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整内部体制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与此同时,保持与税务等管理部门的经常沟通和协调。

《指导意见》强调:业务、财务和税务等全公司各部门做准备、学习法律政策

建筑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内部税务、财会、经营、合同、材料等业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着重学习营改增试点以来诸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9号)等一系列有关文件。通过学习,确保企业内部的准备工作始终在相关法规政策指导下进行。

《指导意见》建议企业:要切实组织开展营改增的摸拟运转

营改增模拟运转,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目前仍然实施营业税管理和核算的情况下,参照对已经实施营改增行业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进行全过程的增值税模拟管理和账外核算。根据实际情况,模拟运转,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企业中的一个或几个基层单位、一个或几个工程项目。模拟运转,要严格依据实施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投标报价、合同协议管理、货物劳务采购、发票管理传送、会计稽核核算、实施报税清缴等管理环节进行全面审查,准确、具体、全面地找出不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各种实际问题,以便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做好内部各项准备工作。

关于合同协议问题

在签订新的合同协议中,如何体现营改增给甲乙双方相互关系带来的新变化,怎样反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新要求。要形成企业统一策略,制定出通用合同条款的参照样本。

关于某些长期性政策规定的具体解释和具体落实问题

根据建筑企业的产品、生产、管理、经营特点,怎样具体认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纳税地点怎样具体进行进项税发票的认证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等等。要形成基本意见,制定具体做法,并积极主动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协商、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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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税率介绍?

一说到建筑营改增,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最新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税率怎么规定的,基本概况如何?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分析建筑业营改增税率基本内容:

中达咨询通过本网站建筑知识专栏的知识整理,通过相关营改增政策人士解读建筑业营改增税率,基本概况如下: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进一步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同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现将核心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1、明确了税率,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其中确定建筑业适用11%税率,近年来,包括住建部在内建筑业各届人士通过各种方式提出质疑,但还是如预料的一样~11%!昨天(3月18日)最终确定!

2、明确了不动产全面折扣。2016年5月1日起,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

3、老合同、老项目采取过渡性措施。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4、进一步明确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李克强总理在国务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是给本次营改增划定的红线,总理代表政府“只减不增”郑重承诺,这对于一直担心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建筑业绝对是重大利好,最强的福音!综合相关消息,为了达成“只减不增”的目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划合适方案,除了以上提到的“老合同、老项目采取过渡性措施”外,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指出“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这个特定行业很可能指建筑业,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性措施,让我们拭目以待!

5、具体政策文件还在最后修订。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正在抓紧准备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尽快公布。

6、五项工作确定试点顺利推进。目前,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2个月时间,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试点准备的时间紧、任务重。为了确保试点的如期顺利推进,帮助纳税人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平稳实现税制转换,财税部门已作部署安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准备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尽快公布。

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是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五是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充分考虑试点纳税人各种诉求和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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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介绍?

一说到建筑营改增,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我国实施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税率怎么规定?基本概况如何?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分析建筑业营改增税率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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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最新消息:财政部2月1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显示,除北上广深城市外,所有住房(包括普通和非普通住房)只要满2年(含2年),对外销售均免征营业税。

2016年将在建筑业等四大行业推行营改增。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要求,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因此营改增方案设计十分慎重。

普华永道中国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认为,从现实情况来看,建筑行业因为上游抵扣不健全,税负上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房地产业中,土地作为开发成本中的大项,能否纳入进项被抵扣,将极大影响企业税负。

分析人士表示,从长远看,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而且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也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此外,中国建筑(601668,股吧)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应该学习现有其他行业营改增文件,开展增值税模拟运转,制定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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